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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沁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伦理守则

作者:沁源编辑 添加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浏览:

前言

 

东莞市沁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沁源”)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宽和,感恩,兼爱,成长”的机构文化影响下,秉承“助人自助,以人为本,创新服务,造福社群”的机构宗旨,推行创新社会工作服务,打造本土社会工作品牌,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沁源社工的首要使命是增强服务对象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关注那些弱势群体的需要。以上所说沁源社工指一线社工、社工助理、督导、行政人员等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一词泛指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机构社工服务的发展,造福更多的服务对象,本守则一方面参考了东莞市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伦理守则,另一方面针对沁源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还不够成熟的现状,特制订本制度

 

伦理守则的目的

 

    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说明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用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本守则适用于沁源机构所有社会工作者,不因领域、职位、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

    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使命所依据的核心价值。

    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进行相关决策的依据。

    4.守则提供给社会大众了解社会工作专业责任的伦理标准。

    5.守则增进新进实务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化,使其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6.守则阐明了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标准,得以评估社

会工作者是否有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在沁源从事社会工作

职业的人员均应以本伦理守则为其行为准则,对任何违背本

伦理守则相关规定的行为,沁源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分和教育。

    本守则提供了一整套价值观、伦理和标准,用以指导社

会工作者在面对伦理困境时该如何决策和采取行动。当机构政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与本守则发生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以符合本守则的价值、原则和标准为准则,尽责地致力于解决冲突。

 

伦理原则

 

    以下广泛的伦理原则立足于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服务、社会正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正直和能力。这些原则设定了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应追寻的理想。

    价值一:服务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最首要的目标就是帮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社会工作者应超越个人利益来提供对他人的服务。社会工作者依其专业知识、价值和技术来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并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

    价值二:社会公正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不公正现象。

    社会工作者要协同和代表弱势个人和群体共同追求社会公正和社会变迁。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确保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服务、资源以及平等的机会。

    价值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工作者以一种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关注个别差异和文化的多样性。社会工作者促进服务对象对社会负责的自我决定。社会工作者追求促进服务对象表达他们自我的需求和改变的能力和机会。

价值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改变的重要工具。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过程中扮演服务对象的伙伴角色。社会工作者在有目的努力之下尝试去增强人际关系,以增强、恢复、维持和促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的福祉。

    价值五:正直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应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工作者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专业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并能付之于实践。社会工作者以真诚和负责的行为开展实务工作。

    价值六:能力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专业能力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地致力于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运用于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应鼓舞自己对专业的知识基础有所贡献。

 

伦理标准

 

    以下的伦理标准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均有关系。这些标准分为:(1)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3)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伦理责任;(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一、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

    1. 对服务对象的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一般而言,服务对象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应该告知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责任和特殊的法律义务有时也会高于对服务对象应尽的义务。

2. 自决

    社会工作者尊重且促进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并协助服务对象尽力确认和澄清其目标。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服务对象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服务对象的自决权。

    3. 知情同意

    3.1 社会工作者只应在获得服务对象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语言告知服务对象: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合理的选择方案、服务对象可以拒绝服务的权利、服务的时限等。

3.2 如果服务对象不识字或对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服务对象的理解。

3.3 如果服务对象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方的同意,并以服务对象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服务对象,以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

3.4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像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服务对象的同意。

    4. 能力

    4.1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或经验提供服务。

    4.2 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时,应在做好在相关学习、训练或在专业督导下才可施行。

    5. 利益冲突

5.1 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

    5.2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

5.3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服务对象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服务对象,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界限。

5.4 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服务对象,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

    6. 隐私与保密

6.1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6.2 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信息,必须要经过服务对象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服务对象代理人同意。

    6.3 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

    6.4 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服务对象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        

6.5 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性质和服务对象隐私权的限制。社会工作者应与服务对象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信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密时对服务对象可能产生的后果。

    6.6 当社会工作者给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参与者达成协议,有关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及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的保密义务

6.7 在诉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仍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

    6.8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服务对象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

    6.9 社会工作者在转送和清理服务对象记录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6.10 社会工作者在面临终止服务、停业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7. 服务对象对服务记录的查阅

7.1 社会工作者应提供服务对象合理地查阅与其自身有关的记录。

    7.2 当服务对象提出查阅其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记录中被提及或被讨论到的其他人的隐私权。

    8. 诽谤的语言

    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沟通或提及服务对象的文字或语言中,不应使用诽谤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在所有与服务对象沟通或提及服务对象时,应使用正确且尊重的语言。

    9. 服务的中断

    社会工作者应对服务可能出现中断的情形做出妥善的安排,应尽力来确保服务的延续。

    10. 服务的终止

    10.1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对象不再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和建立的专业关系时,或者是所提供的服务和专业关系不再符合服务对象的需要或利益时,应该终止服务和专业关系。

    10.2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避免对仍有需要的服务对象终止其服务。

    10.3 当社会工作者预备终止或中断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时,应立即通知服务对象,并且依照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意愿寻求服务的转案、转介或延续服务。

    二、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1. 尊重

    1.1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同事,并且正确而公正地陈述同事的资格、观点和职责。

1.2 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或其他专业人员沟通时,应避免对同事的不当的负面评论。

    1.3 社会工作者应与本专业领域或其他专业同事合作,以增进服务对象的福祉。

    2. 保密

    社会工作者对于同事在专业关系和转介流程中所分享到的服务对象资料,应予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确保这些同事了解社会工作者尊重隐私权的职责。

    3. 学科间的合作

    3.1 社会工作者担任跨学科团队的成员时,应基于社会工作专业的观点、价值与经验,参与并贡献于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的决策。

3.2 社会工作者所处团队的决定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存在分歧时,应通过适当的渠道来尝试解决分歧。

    4. 涉及同事的争议

    4.1 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同事之间的争议与纠纷,以谋取职位或其他个人利益。

    4.2 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发生争执时,不应使服务对象受到伤害。

    5. 咨询

    5.1 社会工作者为了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应征询同事的意见与并寻求辅导。

    5.2 社会工作者应该熟悉同事的专长和能力,并且只向证明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同事寻求咨询。

    5.3 社会工作者在向同事咨询有关服务对象的问题时,在达到咨询的目标之下,应尽量减少信息的透露。

    6. 转介服务

    6.1 当需要其他专业的特殊知识或技能才能使服务对象得到圆满的服务时,或者是社会工作者认为自己的服务没有成效或是没有取得合理的进展,需要额外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将服务对象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

    6.2 社会工作者在把服务对象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时,应采取适当步骤,使责任的移交有条不紊地进行。将服务对象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的社会工作者应在征得服务对象授权的情况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披露给新的服务提供者。

    7. 同事不能胜任工作

    7.1 社会工作者如果直接了解某位社会工作同事不能胜任工作,应尽可能向其提供咨询,并协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7.2 社会工作者如果确信某位社会工作同事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影响到了工作成效,而该同事并未采取足够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则应通过由用人单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专业组织所建立的适当途径来采取行动。

8.同事的操守有悖伦理

8.1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打消、阻止、揭露和纠正同事有悖伦理的行为。

8.2 确信同事的行为已违背伦理的社会工作者,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正式途径采取行动。

8.3 社会工作者应维护和声援受到不公正的违背伦理指控的同事。

    三、社会工作者对机构的伦理责任

    1. 督导与咨询

    1.1 提供督导和咨询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担当这一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巧,并就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所及进行督导和咨询。

    1.2 提供督导的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尊重的态度评估被督导者的表现。

    2. 教育和培训

    2.1 担负教育或培训职责的社会工作者只可在其知识和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应基于本专业最新的资讯和知识开展指导工作。

2.2 担负教育或培训职责的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尊重的态度评估被培训者的表现。

    3. 工作表现评估

    负责评估他人工作表现的社会工作者应以公正、审慎的态度,按照清楚阐明的标准履行评估职责。

    4. 服务对象记录

    4.1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并能如实反映出所提供的服务。

    4.2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记录应充分、及时,以便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保证将来的服务具有延续性。

    4.3 社会工作者的记录应尽可能地、适当地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记录的内容应只限于与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资料。

    4.4 服务终止后,社会工作者应保存好记录,以备查考。

    5. 移交服务对象

5.1 当服务对象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而来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提供服务之前应谨慎考虑服务对象的需求。

    5.2 当新的服务对象曾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在考虑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下,应与这位服务对象讨论是否向其先前的服务提供者提出咨询。

    6. 行政

6.1 社会工作者应倡导公开、公正的资源分配程序。当资源不能满足所有服务对象的需求时,分配程序应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运用的原则要恰当、前后一致。

6.2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机构或组织能有充足的资源用于员工督导。

    6.3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有责任确保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环境是符合且遵守本守则的。也有责任消除组织机构内违背、抵触或不鼓励遵守本守则的情形。

    7. 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

    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和督导有责任为他们负责的所有员工提供或安排继续教育和发展的机会。继续教育与员工发展应讲授有关社会工作实务和伦理方面的最新知识和前沿动态。

    8. 对用人单位的承诺

    8.1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用人单位了解本守则为社会工作者规定的伦理义务及其对社会工作实践的意义。

    8.2 社会工作者不应让用人单位的政策、程序、规定或行政命令妨碍他们从事符合伦理要求的社会工作实践。

    四、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1. 能力

    1.1 社会工作者只有在具备相应能力或打算获得所需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赋予自己的职责。

    1.2 社会工作者应经常地阅读专业文献并接受与社会工作实务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应批判性地审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

    1.3 社会工作者应基于得到认可的社会工作实践和伦理知识(包括经验知识)开展专业工作。

    2. 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事、纵容、推动或配合各种形式的基于民族、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的歧视。

    3. 私人操守

    社会工作者不得让自己的私人操守妨碍履行专业职责。

    4. 不诚实、欺诈和欺骗

    社会工作者不得参与、纵容或涉足不诚实、欺诈和蒙骗的活动。

    5. 损伤

    5.1 社会工作者不得因个人问题、心理社会方面的困扰、法律问题或精神健康问题而妨碍其专业判断或专业表现,或危害其负有专业责任的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

    5.2 当社会工作者因个人问题、心理社会方面的困扰、法律问题或精神健康问题而妨碍了其专业判断或专业表现时,应立即向人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寻求专业帮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服务对象和其他人。

    6. 诱导

    6.1社会工作者不得用不当手段使有可能成为服务对象的人成为自己的服务对象。

    6.2 社会工作者不得用不当手段让服务对象签署证明文件。

    7. 功劳归属

    7.1 社会工作者只能对自己实际做的工作和有所贡献的事承担责任并将之视为自己的功劳。

    7.2 社会工作者应据实承认他人的工作成果和贡献。

    五、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1. 专业诚信

    1.1 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保持和推动高标准的实践。

    1.2 社会工作者应支持和推进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和使命。社会工作者应通过适当的学习和研究、积极讨论、负责任的专业批评来维护、强化和改进专业的诚信。

    1.3 社会工作者应把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投入到推动尊重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诚信和能力的活动中。这些活动包括教学、研究、咨询、服务、社区宣传以及参加自身的专业组织。

    2. 评估与研究

    2.1 社会工作者应推动评估和研究工作,并为之提供方便,为知识发展做贡献。

2.2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评估和研究时应仔细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遵循已有的保护评估和研究参与者的指导原则开展工作。

2.3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评估或研究时,若情况适合,应获得参与者在知情情况下自愿给予的书面授权,而不得对拒绝参与的人有任何暗示的或实际的伤害或处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诱使其参与,应充分考虑参与者的福利、隐私和尊重。       

2.4 当评估或研究的参与者没有能力提供书面授权时,社会工作者应做适当的解释工作,并让参与者按自己的能力所及给予授权,并从适当的代理人处获得书面授权。

    2.5 社会工作者不得策划或从事不征求参与者意见的评估或研究。

    2.6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者,他们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评估和研究而不受处罚。

    2.7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评估或研究时,应确保参与者的身心不会遭遇伤害或危险。

    2.8 从事服务评估的社会工作者,在讨论所收集到的资料时,只应用于专业上的目的并限于在专业上与这一资料有关的人员。

2.9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评估或研究时,应确保参与者是匿名的或者能为其保密,从参与者那获得的资料也要确保匿名性或机密性。

    2.10 除非获得适当的授权,否则社会工作者在报告评估或研究结果时,应保护参与者的隐私,删除能辨识其身份的资料。

    2.11 社会工作者应准确无误的报告评估和研究的结果,不得捏造或虚报结果。成果发表后发现任何错误,应采取措施,通过正规出版物予以更正。

    六、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伦理责任

    1. 社会福利

    社会工作者应促进本社会整体的福利,并推动群众、社区和环境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倡导有利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生活条件,并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面的价值观和机制与实现社会公正协调一致。

    2. 公共参与

    社会工作者应为公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定社会政策和创立制度提供方便条件。

    3. 紧急公共事件

    社会工作者应尽其所能在紧急公共事件中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

    4. 社会和政治行动

    4.1 社会工作者应投身到寻求保证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资源、就业、服务和满足基本的人类需求和充分发展的机会的社会行动和政治行动中。

    4.2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拓展所有人的选择余地和机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选择余地和机会。

    4.3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防止和消除基于民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体残疾对任何个人或群体的支配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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