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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沁源编辑 添加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浏览:

东民规〔20212

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 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 C2012H9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 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 “购买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釆取市 场化、契约化方式,向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 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 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 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 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 公开透明。

三) 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 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 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 全、规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购买资金监测制度, 指导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细化购买资金管理制度;各园 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购买资金具体管理 和使用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购买资金预算,并会同本级 民政部门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严肃查 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 对无正当理由并超过3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购买主 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及配 套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 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本 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购 买资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管理的具 体办法及管理制度,并定期将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

-3- 数据报市民政局备案;组织开展购买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 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定期公开本单位 购买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购买资金编制管理

第八条 买资金编制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其他成 本三类科目,并据此编制明细项目。

第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目标,开展 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和服务活动成 本。

第十条 管理成本是指承接主体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办公经费、差旅 费、税费、招投标费、固定资产支出等。

第十一条其他成本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 理成本的费用,包括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为 获得捐赠资产或借款产生的费用)、固定(无形)资产处置净损 失等。

第十二条 单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多处资金来源的, 如无另行规定,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核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特定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 购买资金分配比例、管理使用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承接主体有接收 社会捐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捐赠意向和管理要求使用捐赠资 金,并向购买主体报备社会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捐赠用途、使用 计划、捐赠协议等资料,以及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第四章购买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资金日常列支应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承接 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商定的预算方案严格购买资金的管理使用, 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 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服务发生变更、 终止、撤销等情况引起资金调整的,承接主体应当征得购买主体 同意后再执行。对有明确用途限制或时间限制的购买资金应专款 专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不得纳入承接主体其他资金 统筹使用。开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 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市场原则。

第十七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不低于购买资金总额的 86%,其中人力成本不低于83%,服务活动成本约为3%

一)人力成本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人力成本支出应保留支付记录 及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 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

二)服务活动成本包括服务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志愿 者补贴、业务培训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

1. 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个案、小组、社区主题活动、组 织培育等服务所涉及的交通、通讯、印刷、物资购置、租赁、意 外保险等费用。各项经费支出应提供有效票据,涉及场地、物品 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协议。若服务中涉及发放单价100元或以上 物资的,须有服务对象签收证明;发放单价100元以下物资的, 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或现场发放照片等。

2.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专家劳务费标准不高于实施中的东莞 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相关规定,专家劳务 费支付记录应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职 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 承接主体不得使用服务活动成本向本机构(单位)工作人员支付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费用。

3. 志愿者补贴。服务活动需列支志愿者补贴(误餐费、交通 费等)的,应当保留支付记录,包括志愿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服务内容和时间、联系电话、补贴金额、领取签名等。

4. 业务培训费(会议费),是指因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 务需要,组织业务培训或举办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 印刷费、物料费、参会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入账时,应当保 留相关合同、通知材料、会场照片、人员签到表、总结成果、费 用明细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参会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 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合理、有效票据。

5. 业务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除发票和 付款凭证外,应保留相关合同、清单、宣传样品、样刊、视频、 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支出范围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相关要求,且不高于购买资金总额的14%

一) 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支出情况 (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必须列入承接主体信息

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 办公宣传经费。包括固定资产购买及维护费、办公用 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等,办公宣传费应开支合理, 并提供有效凭证。

三) 差旅费•应列明费用种类、标准和金额。报销时,除 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等。

四) 税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税费,报销入账需提供 有效凭证。

五) 招投标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招投标费用,报销 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其他成本支出应从非购买资金或盈余的管理费 中据实列支,并提供有效凭证。

第五章购买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 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并建立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财务公示制度,每季度在互联网、服务站 点或单位办公场所公开购买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后,结余的 管理成本由承接主体统筹使用,可用于单位职工福利、聘请顾问 (督导)等,不能用于行政管理人员、法人、股东的分红。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服务活动 成本有结余的,如无另行约定,承接主体需在购买主体验收通过 或评估合格后30天内,将结余部分退回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因业务活动、管理活动 等共同发生,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费用,应在各项业务 类型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 288号)所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购买资金进行大额现金支出, 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228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MZJ-2021-006o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东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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